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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第 一 節 申請評定程序 ( 104年09月08日)
第 5 條
本院收受申請評定案件後,發現有資料不完備或其他申請不合程式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