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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9月0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下列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一、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二、撤銷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三、廢止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第 3 條
本院辦理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