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年09月18日)
第 15 條
調解程序,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