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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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年09月18日)
第 17 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