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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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年09月18日)
第 19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除本法第四十五條之四所定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外,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