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年09月18日)
第 28 條
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發還者,調解委員會應即將之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