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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年09月18日)
第 6 條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
一、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二、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
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