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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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 102年09月18日)
第 8 條
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
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