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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90年12月03日)
第 5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消費者保護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符合前條獎勵規定者,得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