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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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 104年12月31日)
第 3 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