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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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 67年07月21日)
第 13 條
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一處,另設檢修班配屬於工務段;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