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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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 67年07月21日)
第 9 條
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工程受益費業務,得於本路適當地點設收費站。各收費站各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或二人,稽查員一人,機械工程員一人,電子工程員一人,站務員二人或三人,雇員一人。
各收費站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人事助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各收費站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