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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 四 章 業務 ( 70年09月03日)
第 12 條
軍郵局辦理業務種類,規定如左:
一、函件:不逾一公斤。
二、包裹:不逾五公斤。
三、匯兌:以國內普通匯票為限。

前項各類業務之處理手續,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郵政規章之規定。郵政總局並得隨時按照實際需要,會商各軍郵機構之配屬部隊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