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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70年09月03日)
第 1 條
為便利戰區部隊通信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軍郵設置地區,以國軍所在之戰區為限。

第 3 條
各軍郵機構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其業務由該局管轄指揮之,並受國防部之督導。

各級軍郵機構所屬印章,依印信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