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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70年09月03日)
第 25 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法令。

第 26 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