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 110年05月12日)
第 2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項。
二、國際民航規劃、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與推動事項。
三、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及航空器之登記管理事項。
四、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航空器失事之調查及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航空通訊、氣象及飛航管制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六、民航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
七、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施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民航設施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及航空器與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事項。
九、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與推動及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
十、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民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