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一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業務;技正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