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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 62年01月18日)
第 13 條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臨時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須經召集人核定,得列入臨時動議。

已編入議事日程經原提案人請求變更時,須經召集人核定,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