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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 62年01月18日)
第 5 條
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
一、第一小組
(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聯絡事項。
(二)關於通信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通信監察事項。
二、第二小組
(一)關於頻率管理事項。
(二)關於電波研究事項。

前項各小組之任務,應以聯繫及協調為主,其有關實際執行工作,仍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