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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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 62年01月18日)
第 9 條
會議時,除第一、二小組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列席外,並邀請美軍臺灣協防司令部及美軍援顧問團通信顧問列席;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單位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