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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 71年01月12日)
第 7 條
郵政人員派充軍郵職務,由軍郵總管理處冊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階級與郵政人員職階對照表及各級軍郵機構編組及職階對照表之規定加委。但編階上校以上者,由郵政總局報請國防部加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