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 84年10月26日)
第 3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