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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1年07月10日)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已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依交通部所屬交通(郵政)事業人員有關規定;其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除聘用人員外,仍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條第二項人事規章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本條例施行前依郵政聘用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之人員,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改依第十條第二項人事規章之規定。

本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本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額提撥支應,並應於民營化之前提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