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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1年07月10日)
第 14 條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五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