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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1年07月10日)
第 5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