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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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1年07月10日)
第 6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核轉。
三、本公司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四、郵局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轉。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六、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
七、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八、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外,各類郵件資費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