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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年01月21日)
第 14 條
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置場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