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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 91年01月21日)
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區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
三、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