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所置課長三人,其中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員)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隊長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員)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一人,工務員一人,課員三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一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領班七人,事務士四人,操作士三十八人,船長三十一人,輪機長二十八人,大副一人,大管輪一人,船副十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八人,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二人,副駕駛十人,副司機十一人,起重機司機十人,小船駕駛二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士一百四十一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