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3 條
各地辦事處視各輔助港航政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高雄港務局專案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甲級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課員或技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課員二人,辦事員三人,事務士六人至十人,操作士二人。

乙級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課員或技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課員一人,辦事員二人,事務士四人至六人,操作士二人。

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輔助港無工程興建時,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高雄港務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