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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 91年01月30日)
第 4 條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