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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 91年01月30日)
第 11 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