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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 92年05月28日)
第 12 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局指派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