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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 92年05月28日)
第 14 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