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管理處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區計畫之執行、公共設施之興建與維修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
四、各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
五、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六、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八、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事項。
九、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