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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 89年06月14日)
第 7 條
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