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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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 93年06月09日)
第 17 條
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請代辦與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處理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