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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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 103年01月22日)
第 3 條
本局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及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各段得設分駐所及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臺北、新竹、彰化、嘉義、臺南等五電力段,各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