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電務、電力段各置段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副段長十八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術主任二十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六十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正工程司十四人,副工程司二十人,幫工程司八十九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九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九人,兼任,工務員八十二人,主任十人,專員一人,事務員二十一人,助理工務員一百五十七人,技術領班一百十三人,技術助理五百二十九人,業務助理十三人。
電訊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術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兼任,稽查一人,工務員三人,事務員一人,助理工務員九人,技術領班四人,技術助理十三人,業務助理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