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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 93年06月09日)
第 3 條
機廠置廠長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廠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組長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人,正工程司十二人,副工程司十八人,幫工程司二十八人,工場主任十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工程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二人,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兼任,專員九人,稽查三人,工務員四十四人,課員十四人,事務員十六人,助理員三人,助理工務員八十三人,監工員三十五人,技術領班一百二十六人,技術助理一千二百十八人,書記七人,業務助理七十六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