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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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 93年06月09日)
第 10 條
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運招攬,得於鐵路沿線各重要車站分設服務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