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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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8年07月08日)
第 15 條
原機關現職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機場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機場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