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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8年07月08日)
第 16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