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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8年07月08日)
第 18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於改制機場公司前,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或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承接;其所需退休、退休照護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