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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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8年07月08日)
第 7 條
機場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交通部核定:
一、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機場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
三、機場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六、其他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