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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年11月09日)
第 17 條
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