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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年11月09日)
第 18 條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港務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港務公司者,得由交通及建設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