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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年11月09日)
第 19 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港務公司承接;其所需費用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其餘退休、照護經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