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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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年11月09日)
第 2 條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
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
六、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