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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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年11月09日)
第 21 條
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